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市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9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湖公管委办〔2018〕1号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属各单位,各县(区)公管办: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湖公管委办〔20181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各县(区)公管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公管委〔2017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各方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经研究,制定《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8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环境权益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以及受委托承担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等。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作为市政府指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集中监管和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市公管办行使下列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对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国土、产权、矿业权交易方面,对国土、产权、矿业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方面,对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管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相关行政权力暂保留在财政部门。

(七)其他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八)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履约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联动执法。

第七条 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承担。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全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服务,并按照规定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资料;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工作流程,依法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向市公管办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三)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交易目录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依法统一进场交易。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三)国有企业的产权、实物资产和债权,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处置拍卖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租项目;

(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碳排放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第十一条 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交易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将交易文件报送市公管办备案。市公管办自备案文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项目交易方式和交易组织形式进行核验,发现备案文件的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由其自行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原则上应当从省、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法律、法规对专家的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作出答复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市公管办(政府采购项目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竞得人,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时,应将备案结果抄送市公管办。

第五章交易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五)拒不配合市公管办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二)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监察机关。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办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继续进行影响投诉处理的,市公管办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市公管办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推进公共资源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条 市公管办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审批、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管办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12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管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13年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评标评审的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的专家被暂停或取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由市公管办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市公管办、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各县(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办法

2.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3.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

4.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服务行为管理

考核办法


附件1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信息资源共享、违法案件联动管理、不良行为信息互通、标后监管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根据《湖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公管委〔20171)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是指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规定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的牵头和协调单位,主要负责召集联动管理会议,制定相关规定和措施,组织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案件。

市纪委、检察、公安、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土、国资、经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六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协调小组,各部门应当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监管执法联动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获取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规定要求,贯彻落实的具体对策措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公管办通报。

第八条 市公管办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定,掌握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九条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联动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管办,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会议精神。

(二)研究起草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协商涉及多个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政策文件草案。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行为联合调查处理机制,研究落实打击串标围标、非法挂靠等经济违法犯罪的措施。

(四)沟通交流相关信息,研究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提出需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与事项。

(六)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

(七)研究涉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其它有关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涉及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经市公管办或有关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提出并获得同意后,可召开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临时会议,针对具体事项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每次联席会议议程和议题,由市公管办与联席会议成员会商确定。

第三章违法案件受理及移送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环节中的违法案件一般由市公管办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职责时,凡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并应由市公管办处理的,移交市公管办。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市纪委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撤回、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市建设、交通、水利、经信、市场监管等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市财政局处理。

第十一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书》,列明移送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办理事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受理移送公共资源交易违法案件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

第四章违法案件协办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在接到协办申请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五章不良行为信息互通

第十七条 市公管办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经信、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信息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各单位外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市公管办。

第十九条 市纪委、公安局在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认定后,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市公管办。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书或相关通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部门有关不良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标后监管联动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相关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公管办。

第二十二条 市公管办在收到相关部门告知的处理情况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市公管办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的联合检查和违法行为的联动执法。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发改办法规〔20176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信息的共享、发布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国有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以及政府采购标前、标中、标后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信息、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和变更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包括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五)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包括行政监管事项信息、投诉信息等相关信息;

(六)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违法违规信息、失信信息、奖励信息、履约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

(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

第四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各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外,必须同时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并同步到省级平台。不同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下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管理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信息发布前置审核,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登记和发布,为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和中介机构等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商务、卫生、国资、林业、执法、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发布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开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由国有产权转让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信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人拟定;政府采购信息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需要发布交易公告信息的,应将批准文件及拟发布信息电子文档(或平台录入)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含开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和变更信息(含变更、暂停、更正等信息)等其他交易信息,由各信息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将有关信息电子文档(或平台录入)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八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各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责令交易信息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信息发布内容、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十条 交易信息发布主体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管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在规定媒体发布交易信息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发布交易信息而不发布的;

(三)交易信息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交易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证明材料的;

(六)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对象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种类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守信奖励信息、失信不良信息和履约信息;非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综合信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来源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并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获奖信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经有效文书认定的失信信息;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在实施过程中的履约信息;以第三方信用报告形式体现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 市公管办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记录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相关信用信息。各信息公开主体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有关交易信用信息共享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

第四章其他相关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

(二)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包括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事项审批和核准信息、土地供应计划、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行政监管事项信息、投诉信息等相关信息;

(四)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信息来源如下:

(一)政策法规信息:市公管办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权提供;

(二)市场主体信息:发改、经信、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环保、卫生、林业、市场监管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等主体信息由从业单位提供;

(三)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公管办提供;招标事项审批、核准信息,由发改、经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供应计划及批复,由国土部门提供;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提供;国有产权资产交易批复,由国资(或财政/乡镇等有权批准)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事项信息、投诉信息,由市公管办提供;

(四)相关数据统计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有关统计数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市公管办提供。

第十七条 属于市公管办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其他信息,市公管办及各部门通过浙江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上传共享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

第十八条 市公管办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性和正确性。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负责相关数据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发布应当依法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相关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参照执行,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同时,需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建立代理机构库和从业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在开评标区的行为规范考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考核的事项,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并处理的招标采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市公管办同步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各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时发布考评结果,对接上级交易服务平台和市信用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支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归集吸纳行政监督、市场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结果。

第五条 考评采用量化方法,由市公管办核定,实行扣分制(只扣不加)。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扣分,同步加权记入对代理机构的累计扣分中。

第六条 考评采取一项目一考评的方式,每次评标工作结束进行考评,扣分累积计算。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汇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投标人、专家评委和社会监督各方提交的对相关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分证据并予赋分。必要时,市公管办可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考评,由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考评扣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公管办综合运用。

第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评事项:

1.未及时提交机构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一次扣5分。

2.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答疑、补充通知、公布招标控制价等,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

3.向交易服务机构移交开评标资料不齐全、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4.随意简化规定的开、评标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混乱,一次扣5分。

5.开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一次扣5分。

6.招标文件编制不认真,错误内容较多,条款前后矛盾的,一次扣10分。

7.因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开标延迟或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情形的,一次扣10分。

8.报备电子标擅自更改纸质标的,一次扣10分。

9.与相关市场主体有串通行为的,一次扣20分。

10.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相关规定学习不到位,招标文件中引用了已明令不得使用的规定或者条款的,发现一次扣10分;由此引起投诉并被有关部门受理投诉的,一次扣20 分。

11.招标(采购)人就代理机构履约行为做出的扣分申请,扣分上限为20分。

12.违规行为已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从其决定。平台推送处罚信息,各部门共享。在湖州市以外的不良行为已列入全国或全省信用平台的,不重复扣分,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信息共享。

第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评事项:

1.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一次扣2分;造成投诉的,一次扣4分。

2.开标时,项目负责人、代理员、电子评标操作员未到场,一次扣2分;未持证上岗,一次扣2分。

3.项目负责人未主持项目开标会,未认真履行开标、评标、定标等各环节的代理职责,一次扣5分。

4.在开评标区不服从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管理的,一次扣4分。

5.评标期间未经许可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室的,一次扣2分;在评标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一次扣6分。

6.评标过程中有干扰专家评标行为的,一次扣6分。

7.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一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6分。

8.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的,一次扣4分。

9.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一次扣2分。

10.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一次扣2分。

11.不爱护交易场所公共财物,造成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一次扣2分。

1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一次扣6分。

13.因其它未尽原因(从业人员)造成的项目复评的,一次扣4分;造成废标的,一次扣6分。

第十条 代理机构扣分累计满20分的(从业人员扣分按2倍权重计入代理机构累计扣分中),按失信处罚原则,依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约谈或暂停其入场交易3-6个月。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扣分累计达6分及以上的,按失信处罚原则,实行诫勉谈话或暂停其入场交易3-6个月。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考评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开评标活动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干扰评标专家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其信用档案,情节特别恶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列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但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考评打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考核表

2.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考评表


1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采购代理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考核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姓名


代理项目


代理机构


主要违规事项


考核扣分建议


填报部门意见

签名:

监督处意见

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监督处,一份填报部门留存。


2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考评表

填报人:填报日期:

机构名称


代理项目


主要违规事项


考核扣分建议


填报部门意见

签名:

监督处意见

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监督处,一份填报部门留存。


附件4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服务行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2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以及省、市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的对象是指已经取得省、市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考核的内容是指参与招标采购评标评审活动的服务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专家的考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处(含市财政局派驻采购监管处,以下简称监督处)负责牵头,各责任单位配合完成。

第四条 市公管办主要负责考核制度的制定,监督考核工作的实施,决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公布考核结果,协调处理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表彰奖励优秀专家,处理不良专家。

第五条 监督处负责汇总、审核、运用考核信息,审核确认日常考核结果和年度考评等级;负责建立专家考核档案,内容包括专家评标评审信息、日常考核情况及奖惩记录等,对需要保存相关音像资料的,应及时收集和保存。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包括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信息的收集、举证,并提出扣分建议。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七条 专家服务行为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评的方式,每次评标工作结束进行考评,扣分累积计算。各责任单位配合监督处做好对专家服务行为的考核评价工作,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及时填写《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服务行为考核表》(见附件1),做好扣分证据收集并予赋分,扣分建议报监督处汇总、审核。

第八条 专家在履行评标评审职能时,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按规定分值扣分:

1.经监管部门核实,专家在评标评审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每次扣10分。

2.评标评审过程中干扰、暗示、诱导或施加压力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评审的,每次扣10分。

3.未事先对投标人(供应商)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每次扣10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评标评审不公正,无充分理由(或理由不实),打过低分或过高分,每次扣10分;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扣10分;造成评标评审结果无效的,每次扣20分。

5.在评标评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有不正常现象,不及时向评标区工作人员报告的,每次扣10分。

6.非因外部原因评标评审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评审进程的,每次扣10分。

7.对评标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既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又不签字的,每次扣10分;专家未按规定提交评标评审报告的,每次扣10分。

8.其他违反评标评审相关规则,每次扣5分;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每次扣10分。

第九条 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按规定分值扣分:

1.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10分;未在通知要求到达时间1小时前(工作时间)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假的视同无故缺席。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评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评审的,每次扣20分。

3.将评标评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扣10分。

4.评标评审迟到超过10分钟的,每次扣2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5分;超过1小时视同无故缺席;评标评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每次扣20分。

5.未按评标区管理有关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含具有通讯功能的智能穿戴设备)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每次扣5分;未经允许,在评标区擅自使用除固定电话外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每次扣10分。

6.评标评审过程中不服从评标区工作人员管理,随意进出评标区,或影响评标区工作秩序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分。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采购人)依法组织复核(复评)的,每次扣10分。

8.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市公管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教育培训、会议的每次扣5

9.发生其它违反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评审纪律,影响评标评审的行为,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专家违背职业道德,有下列不良行为的,按规定分值扣分:

1.拒绝接受或阻挠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每次扣20分。

2.索要明显超过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扣10分;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扣20分。

3.接受或索要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旅游、娱乐等好处的,每查实认定一次扣20分。

4.专家变换工作单位的,需在一个月内向市公管办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每次扣5分。

5.专家向他人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每次扣20分。

6.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评审的行为,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一条 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由监督处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报经市公管办同意后,作出不良行为认定。

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家,专家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市公管办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做出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市公管办审定。

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以下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专家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照规定扣分:

1.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3.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定书;

4.有效的公证文书。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专家不良行为实行积分制,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份,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十四条 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计满20分的,通报批评并暂停6个月专家资格,并记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行政处罚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的期限长于本条规定的,以行政处罚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专家资格予以注销:

1.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违反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4.按第十四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5.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公开

第十六条 专家被认定有不良行为的,市公管办向其本人发送《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告知书》(见附件2);累计达10分及以上的,同时通报至各县(区)公管办。

第十七条 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计满20分的,公示期为6个月。

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公示期限为2年。

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低于行政处罚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期限的,以行政处罚期限为准。

第十八条 在参加湖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中,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将其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推送至省、市相关平台。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条 专家不良行为网上公示的,市公管办可向被公示的专家所在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第六章劳务报酬及食宿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时间从评标评审通知规定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评审报告结束。湖州市内(含三县二区)专家的往返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劳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邀请湖州地区外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往返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一)半天(3小时)500/人,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最高不超过1000/人。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二)论证、履约验收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人,最高不超过1000/人。

(三)同一项目由原评标评审委员会复评、复议的,200/人,因专家评审错误造成的除外。

(四)到达评标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邀请湖州地区外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外,还应按招标人(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招标人(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专家支付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安排食宿的,由招标人(代理机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或计入代理费后由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从省库抽取专家参加评审的,按照省库标准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库外专家、业主代表等其他参评人员在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时有各种违规行为的,应将其相关的违规事项通报给相应的专家管理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因违规事项受到市公管办通报的库外专家、业主代表等其他参评人员,情节严重的,不再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服务行为考核表

2.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告知书


1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评标评审专家服务行为考核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专家姓名


评审项目


主要违规事项


考核扣分建议


填报部门意见

签名:

监督处意见

签名: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监督处,一份填报部门留存。


2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告知书

经查,你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服务行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条规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依据《办法》,拟对你的日常考核作出扣分记录,经核实,应扣 分。

如对上述不良行为扣分有异议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我办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办地址: 邮政编码:

人: 电话:

(盖章)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接收人意见:

本告知书已于 分收到。

接收人签字:

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2.累计达10分及以上的,通报至各县(区)公管办。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监委)。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