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栏目:市级文件 发布时间:2019-11-29
(湖政发〔2010〕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及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湖政发〔2010〕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及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紧迫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拓展,特别是2004年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成运行以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干预招标,投标单位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代理机构中介不中、相互串通,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破坏了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制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协调议事机制和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一)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综合协调议事机制

要按照《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4〕22号)规定的机构职能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的实体化运行。充实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力量,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监察、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选派骨干集中办公,充分发挥市招管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健全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根据统分结合原则,完善由招管办总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抓好行政审批、开标评标、签约履约、标后查处等各个环节,构建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综合部门集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格局。完善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合议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复杂投诉,加大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充分发挥派驻廉政监察组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监督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要按照应进尽进、规范交易、强化监管的基本要求,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依法规范、过程公开择优、结果科学公正。

(一)坚持规模标准,确保应进尽进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标准,自觉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纳入招投标中心交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其中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公开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含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限额以下或范围以外的,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度,以公开和择优为原则,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县参照上述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范围和标准,但不得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严格核准备案,规范项目操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好核准备案、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等重要、关键环节。

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前期审批或备案时,应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要求,同时将核准的内容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核准的内容需要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不涉及立项或备案的招标项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招标范围和方式。

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招标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未通过招标擅自先行施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前,建设单位须将招标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须在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投标中心及各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操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全程监控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制订、落实相应的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使各项工作更加到位、务实、有力。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坚持集体议事制度,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杜绝明招暗定、规避进场、化整为零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干预插手、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随意压缩时间或改变招标方式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应公开必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借用资质、挂靠、围标抬标串标、中介不中、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重点查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转包违法分包、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低中标高结算、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严格管理资金拨付、结算审计、设计变更等环节,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严格履行。

四、进一步完善功能,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合力推进企业信用平台、评标专家资源平台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科技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体系

要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在坚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记录资源共享机制,构建严格有力的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平台,使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信息更准确、查询更便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机制

根据省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湖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尽快实现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市综合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招管办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由市招管办统筹管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置在招投标中心,有关单位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各县联网,资源共享。

(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科技化水平

按照“整体谋划、严格论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招标投标电子政务发展要求,逐步实现信息发布、项目操作、数据统计和行为监控信息化。全面推行电子辅助评标,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加快推进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信息化,积极探索网上招标投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口严管、统分结合”原则,履行招标投标监督和查处职能。应将招标投标活动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

市招管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协调纪检监察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定期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狠抓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业务技术能力,完善行为考核机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保障各项活动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服务、监管过程中发生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不根据政策制度办事等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湖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究责任。凡涉及整改、通报、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材料需送市招管办备案。